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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64号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渝国税发[2003]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 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 分清楚的,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请一并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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