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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82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渝国税发[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 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转发 给你们,请依照执行。2001年度的以税还贷工作已经结束,有关区县(自治县、 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 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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