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66号颁布时间:2004-03-15

     2004年3月15日 渝国税发[2004]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完成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财 务并表和统一核算工作,从2003年度起,由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 纳税人,合并计算所属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   二、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规定的免税期间,暂不实行由纳税人 提出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各信用联社直接在申报纳税时按享受免 税进行申报;各信用联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的申报义务。   三、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辖区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前纳税情况的清 理工作,及时将信用社欠缴税款清缴入库,对信用社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应及时办理退 库手续。   四、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免征税款及弥补亏损 的台账登记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当期亏损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核实和管 理工作。   五、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宣传工作,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本《通知》 的各项规定;要认真抓好有关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