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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56号颁布时间:2004-03-04

     2004年3月4日 渝国税发[2004]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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