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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函[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渝国税函[2004]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 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 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2月起, 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 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 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税收收入进度影响较大的生产企业,市局(进出口处)可依据该企业的海 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总局下达的“免抵” 调库计划内出具“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通知相关区县(市)局先行办理调库手续。 二、各区县(市)局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收收入情况,向市局(进出口处)申请按 上述办法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申请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区县(市)局须在当月23日前向市局(进出 口处)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见附件),并附 送相关企业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市局(进出口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 算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数据确认区县(市)局先行办理的“免抵”税后,于每月23 日前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办理调库手续。各区县(市)局须 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本月批复的“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具体调库操作办法另行 通知。 对已先行办理的“免抵”税额,待批复该企业当期或下期实际“免抵”税额数据 时进行核销。 三、各区县(市)局应按规定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加快 “免、抵、退”税的审核进度,并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回收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凭 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免抵”税中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四、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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