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发[2003]285号
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渝国税发[2003]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进出口处)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