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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26号颁布时间:2004-01-15

     2004年1月15日 渝国税函[200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87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 市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电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合并纳税的各 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 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 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所得 税汇总(合并)缴纳征收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就地监管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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