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740号
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渝国税函[2003]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 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贯彻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范围,对本地区是否有东方 物探公司和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非独立机构、是否有东方物探公司和中油集团测井 公司在本地区发生生产性劳务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和清理。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搞好增 值税征收管理,确保我市应纳增值税不漏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