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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13号
颁布时间:2004-05-08
2004年5月8日 渝地税发[2004]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对非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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