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1号
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渝地税发[2004]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通知中有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审批。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 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