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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301号
颁布时间:2003-12-15
2003年12月15日 渝地税发[2003]3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逐渐增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 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一)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 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 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出租的,一律以租金收入按 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为公平税负,对我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 出售前一年内临时自用的,可比照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开发小区内的绿化等用地征 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凡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均应 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经区县地税局审定后可暂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屋按规定需要征税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 征房产税。 (四)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自房产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 (五)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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