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89号
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渝地税发[2003]2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