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80号
颁布时间:2003-07-16
2003年7月16日 渝地税发[2003]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保险业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保险业营 销人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2000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 告市局流转税处。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