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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65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渝地税发[2003]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渝府[2002]195号和渝府 [2003]29号文件精神,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司)、重 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司)和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航发司)投资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所涉及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由财政列支返还,作为高发司、高投司和航发司的国家资本金。 为此,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费的征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高投司和航发司及其项目子公司负责建设和营运 的公路项目和水路项目的施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运收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统一 由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集中征收,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国库。高发司按市局以前已明确 的规定执行。 二、2003年1月1日前,高投司和航发司及其项目子公司负责建设和营运的 公路项目和水路项目的施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运收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仍由项 目所在地和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高发司、高投司和航发司收购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在完成收购前所产生 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运收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仍由项目所在地和经营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从2004年1月1日起,高发司、高投司和航发司及其项目子公司负责建 设和营运公路水路项目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由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统一征收。直属征收管理局按实际征收额按年划给相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 务局。 五、在本文发出以前,上述税款已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的,不再调 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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