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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3]144号
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渝地税发[2003]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 税发[2002]27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进 一步完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现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解释如下: 一、渝地税发[2002]272号文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 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 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 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现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对此条规定调整为: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 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 均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雇佣下岗失 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 年均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年均总人数)×100%。 (三)上述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10月1日以前按 原政策(渝委发[2002]6号)规定享受未满三年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满 三年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 营的,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人为注销原执照重新办理工商执照的,不得享受再 就业税收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己按渝地税发[2002]272号文件享受再就 业税收政策的,不再追补税款,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二、现行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效证件的时效是指从证件发证之日起到满3年止。 在3年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都可以享受一次(3年,不间断)再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超过3年有效期的证件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管理按渝地税发[2001]319号、渝地税发 [2001]337号和渝地税发[2003]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上报 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5、雇佣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下岗失业证件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机关、企业的减免税请示或申请(附联系人电话);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任选两个月工资表); 6、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7、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下岗失业证件完整的复印件;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0、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加强管理, 实行按月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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