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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渝地税发[2003]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2 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政府的批示,现就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 认真执行。 一、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 区、大渡口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北碚区城区、渝北区城区及龙溪、 巴南区城区、涪陵区城区、万州区城区月营业额2,000元;其他区、县(市)城 区月营业额1,500元(个别调整须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乡镇月营业额 1,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统一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新的营业税起征点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局要加强宣传,执行营业税新起征点要同下半年个体工商业户“双定”工作结 合进行,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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