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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296号
颁布时间:2002-12-09
2002年12月9日 渝地税发[2002]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物流经济的发展,我市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的规模逐年扩大,但由于货物运输 业务流动性大,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货运车辆的营业税流失严重。为 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运输中货运车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 我市货运车辆的经营管理形式主要有企业自营、承包租赁经营、挂靠企业经营、 个体工商户自营四种类型。 企业自营:指企业将自有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经营,全面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 费用的经营形式。 承包租赁经营:指企业将自有车辆承租承包给个人经营,承租承包人一次或分几 次缴纳保证金(租赁金)后,再按期向企业缴纳定额款项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形式, 车辆产权属企业所有,承租承包人仅拥有租赁经营车辆的使用权。 挂靠企业经营:指个人将自有车辆挂靠企业经营,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企业对挂靠车辆提供一定的管理服务(如代缴有关规费和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挂 靠人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形式,车辆的产权归个人所 有。 个体工商户自营:指个人将自有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归个人 所有,并以个人的名义经营的方式。 除对企业自营的营业税实行查帐征收外,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挂靠企业经营 和自行经营的个体运输户,均可实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定额的具体规定 对承包租赁车辆、挂靠经营车辆和个体运输户车辆按核定的月运输收入额征收营 业税(具体数据见附件)。 二、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 实行自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 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是营业 税的纳税人。如承包人承租人不具备以上条件,则企业是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 承包人承租人不是纳税人。 挂靠企业经营的,挂靠人是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被挂靠的企业不是运 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实行自营和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其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为企业机构所在地。 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承租经营户、挂靠企业经营户和自营的个体运输户,其营业 税的纳税地点具体为:凡税务机关委托发包出租方和挂靠经营单位代征代缴营业税的, 在发包出租方和挂靠经营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委托有关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代缴营业 税的,以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所在地为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末代征代缴的, 由运输户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四、农用车、拖拉机和特种货运车等货运车辆的定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 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局具体的征收办法和征收标难。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类载货车辆的月运输收入定额表 货车载重量(吨数 月运输收入定额表(单位:元) 1吨以下 1150-1350 1吨 1500-1700 1吨以上-1.5吨(含) 2000-2200 1.5吨以上-2吨(含) 2300-2500 2吨以上-2.5吨(含) 2800-3000 2.5吨以上-3吨(含) 3300-3500 3吨以上-4吨(含) 4300-4500 4吨以上-5吨(含) 5300-5500 5吨以上-6吨(含) 6800-7000 6吨以上-7吨(含) 7500-7700 7吨以上-8吨(含) 8300-8500 8吨以上 8800- 注:车辆的吨位以交通局核定的数额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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