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渝地税发[2000]12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利用江河河沙作原材料生产建材及其它用途,具有清淤利废,保护环境的重要作 用,我局曾以渝地税发[1999]369号文件通知免征资源税,对免征口径各地 掌握不一,现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凡利用江河河沙,不分用途,在2003年前暂免征资源税。 二、执行日期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凡以前执行不一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2)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