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0]87号
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渝地税发[2000]8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渝地税发[1999]173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涉及企业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立项权限、审批管理程序等不够明确,现补充明确如下,请依照 执行。 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 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 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二、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税前扣除的范围 1.凡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2.凡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经市计委、市经委、市科 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 实行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凡纳税人接受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转让,纳税人所支付的技术成 果转让费,经市科委确认,按本条第2点的规定执行。 4.医药工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必须是研究开发1类、2类、3类、4类新药的 纳税人,可以按本条第2点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审批管理程序 1.纳税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均必 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2.纳税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项目经立项批准后,要 及时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立项书、开发计划、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提出享 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和有关资料后, 要及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逐级上报,并下达审核确 认书(审核确认书格式本公报略)。 3.纳税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未取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书,或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 费,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对纳税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市级企业逐级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区县 级企业逐级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万州、黔江开发区所属代管县除市级企业外,一律报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并 报市局备案。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技术开发项目审核确认书(略) 2.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3.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略) (2)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