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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116号
颁布时间:2002-07-04
2002年7月4日 渝国税发[2002]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国税发[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 导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 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 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 《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 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 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 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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