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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2002-07-16
2002年7月16日 渝地税发[2002]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一段时间,有区县局向市局请示在旧城改造中有关房屋拆迁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问题。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的税收政策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 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 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迁人的税收政策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 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 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 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 费;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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