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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65号
颁布时间:2000-03-01
2000年3月1日 渝地税发[2000]6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 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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