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209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渝地税发[2000]20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各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 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 0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 财税字[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 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 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 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