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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93号
颁布时间:2002-08-21
2002年8月21日 渝地税发[2002]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从 2002年6月1日起,各证券公司制定新的佣金收取标准,由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 直接向其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备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 取标准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证监发[2002]21号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交 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 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 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 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 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 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 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 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 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 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 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五、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 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 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六、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 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 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 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 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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