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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385号
颁布时间:2002-09-13
2002年9月13日 渝国税函[2002]3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 国税函[2002]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 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 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 (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 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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