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430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渝国税函[2002]4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 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天友乳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办法的批复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