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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渝地税发[2000]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期为今年三月份,全年税款一次征收。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特点和征期工作的需 要,合理安排、精心布置,保证征期工作顺利开展。 三、凡委托交警部门、社客处、交管站等有关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抓紧完 善代征手续,并加强联系和代征税款的管理,争取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 征管工作。 四、请各地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 标志式样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401号)要求,和本地区机动车辆实际 数量,到市局计财处领取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对领回的标志应加强管 理,制定严格的领、发制度,除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因代征工作的需要可提前 发放外,其他纳(兔)税单位一律在征期时发放。同时,在征收期结束前,应严禁检 查本地区以外车辆的车船使用税。 五、在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上,要多从源泉控管上着手,继续加强与车辆管理 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及手段,各地在征管中若有值得推广的经 验作法,请及时总结上报市局。 六、车船使用税征期结束后,各局应根据收入进度及本地区征管情况,开展车船 使用税纳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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