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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426号
颁布时间:1999-12-25
1999年12月25日 渝地税发[1999]42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我市执行时间为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请一并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 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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