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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410号
颁布时间:1999-12-12
1999年12月12日 渝地税发[1999]41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工业企业制售同时已安装的产品属混合销售不征营业税; 2.但工业企业制售的铁塔及其它产品销售后,委托其它单位安装的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如安装单位不计算产值的,可按安装费计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 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 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 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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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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