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60号
颁布时间:1999-11-10
1999年11月10日 渝地税发[1999]36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 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 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 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 息款。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