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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299号
颁布时间:2001-09-22
2001年9月22日 渝地税发[2001]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国税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核协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 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 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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