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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347号
颁布时间:2002-08-19
2002年8月19日 渝国税函[2002]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区县(自 治县、市)支金库,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 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 退库程序的批复 2002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2]5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 [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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