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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129号
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渝国税发[2002]129号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没有涉及我市,但在以后批次中可能涉及。因此, 仍应按文件规定报送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请于次年1月20日前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如我市无免税 情况,仍需上报书面材料予以说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 财税[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 0车辆没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 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 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 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地区 数量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CFA5022XZH QL6470DY11 TFSl7HDLM BJ2024Q1U 北京 15 15 河北 10 5 3 1 1 山西 3 1 1 1 内蒙古 5 1 4 吉林 7 4 1 1 1 黑龙江 18 6 5 2 5 江苏 7 3 1 3 浙江 15 7 2 2 4 福建 5 2 2 1 江西 8 3 l 3 1 山东 4 1 1 1 1 河南 6 2 2 1 1 湖北 6 3 3 湖南 8 6 1 1 广东 25 22 1 2 广西 25 9 2 6 8 海南 4 4 四川 21 15 2 2 2 贵州 14 7 2 3 2 云南 64 30 10 4 20 西藏 1 1 陕西 20 7 8 5 甘肃 33 12 6 3 12 青海 20 1 5 14 宁夏 11 5 3 2 1 新疆 l5 5 3 2 5 合计 370 177 62 36 9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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