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44号
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渝地税发[2001]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通知》规定的部分娱乐业从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娱乐业仍然按市局渝地税[19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并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未经批准的一律按娱乐业的“游 戏”细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请立即布置执 行。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