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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68号
颁布时间:2001-06-14
2001年6月14日 渝地税发[2001]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 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要求2001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的减免税手续,纳税人除按 原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的 销售合同和地税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外,还需提供开发项目的计委立项批 复。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请示上还必须注明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同时, 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作好空置商品房减免税的审查核实工作,遵照市局的要求汇集资 料,严格把关,并按照税收管理体制于年度终结时逐户报市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 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 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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