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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04-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