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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7]199号
颁布时间:2007-07-05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7]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菜子粕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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