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246号
颁布时间:2007-08-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取得有权机构认定前就已发生销售,其产品能否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且该软件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只有软件企业已取得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其销售符合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