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64号
颁布时间:2006-05-2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转发你们,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6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