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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全县龙池口电站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6]220号
颁布时间:2006-05-24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全县龙池口电站转让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天全县龙池口电站权属转移过程中电站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职施拦河坝、饮水隧洞、压力前池、压力管道、主变台、防洪墙、明渠、事故排水道、进厂公路及桥、围墙、堡坎和球场等属于拍卖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其契税计税依据应为电站拍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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