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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392号颁布时间:2006-09-26


  为进一步加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费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就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得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严格审核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纳税申报表,并签注意见,作为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管理费额度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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