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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教育学历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88号
颁布时间:2006-07-3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从事教育学历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教育劳务的收费标准、范围是指:对列入招生计划在籍学生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和《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06]7号)列举的杂费,在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对超过以上标准收费、超出计划规定招生的收费和以各种名义取得的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其他收费,无论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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