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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05-23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税种附加中的教育费附加,应包括《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函[2004]67号
)文件规定的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
二、按《通知》第一条规定,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
三、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将我省特别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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