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税收、土地管理等信息共享及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地税部门应将按规定从国土部门获取的土地信息资料与土地税收征收管理中建立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补充,完善土地税收信息资料。地税机关内部亦应搞好协调配合,实现各税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对地税部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的土地税收征收窗口予以大力支持。
四、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部门联系,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通过协商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起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新模式。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给与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各市、州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土地税收征管办法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