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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76号颁布时间:2005-06-0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计算机核定双定户定额工作,认真落实总局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类型,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加强与国税系统的配合,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质量与效率。
  二、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按照总局要求,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工作,对个体税收月度收入与上年度同比下降幅度超过5%和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3日内报省局征管处。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各地征管部门要加强与计统部门的联系,做好个体税源分析上报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不断完善个体税收管理办法,同时继续做好10户个体工商大户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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