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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办发[2005]21号颁布时间:2005-04-0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各地后,部分地区提出应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发票,应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后,需由开票方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运输发票,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传递给同级国税稽查部门,再由同级国税稽查部门在2日内交同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二、从2005年4月起,各级国家税务局逐级报送的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报告及统计表应包括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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