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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17号颁布时间:2005-06-1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征管实际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做好对个体税源的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2005年6月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的市、州,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对于因上调增值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市、州,可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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