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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4号颁布时间:2005-07-01

     2005年7月1日 成地税发[2005]10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家庭装修工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修工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 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 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 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 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 导,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负责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工作规程》(见 附件)依法征收税款,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税款。   第五条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家庭装修逐街逐户进行清理,家庭装修业主应按 规定填写《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式样附后)。   从事家庭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承建方),与家庭装修业主签定装修 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街办、乡镇领取并据实填写 《家庭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式样附后),并带下 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街办、乡镇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 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装修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街办、乡镇对承建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 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承建方。   第六条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本区域免开)的承建 方,街办、乡镇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工程所在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承 建方再持本表到街办、乡镇办理开工手续。   承建方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个人所得税(只对不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按应税收入的1%附征);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其余税收回机构所在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对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承建方,视同个人经营,由街办、乡 镇代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方法同上)。   第八条 家庭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较合理的,以合同所定的价款(双包工 程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税法规定 的税率计算征收。   (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低于同类地区核定计税营业额最低 指导性标准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 准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另 行制定。   第九条 街办、乡镇代征房屋装修工程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装修承建方(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税收通用完税证”品目名称栏统一按“家庭装修工程收入”开具。   街办、乡镇同时填报《委托代征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式样附后),对已到工 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款的承建方,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装修房屋业主要求开具发票的,由承建方持装修工程合同、《登记审 核表》、完税凭证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工程所 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装修工程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发票,如开票金额大于已纳税金 额,应补征差额税款。   第十一条 街办、乡镇征收税款做到日结日清,并于当天将全部代征税款存入税 款专户。不得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二条 街办、乡镇应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和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 最长不得超过7天。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街办、乡镇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 《登记审核表》和《委托代征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街办、乡镇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承建方未办理登记申报、填写《登记审核表》的;   (二)承建方在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承建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缴纳税款的;   (四)承建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未缴清税款并逃逸的。   第十五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付给受托的街办、乡镇代征家庭装修税 款5%的手续费,实行定期结算。街办、乡镇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六条 街办、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承 担违约责任。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 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事宜的;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十七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或修订,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 变化时,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办、乡镇,修改或终止《委托代 征协议书》,换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 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装修房屋坐落地的区(市)县 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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