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 川地税发[2005]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转发你
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一个工作部门职权的,由该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
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的,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
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文件,可由一个部门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后,按要求报送法制部门审查,
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二、关于公告
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暂由法规处统一送《四川政务公报》公告。
市、州地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问题,按照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八
条规定自行确定。
三、关于备案审查
(一)各级地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主管地税局报送备案。
(二)市、州地税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局法规处牵头负责审查,相
关部门配合。
(三)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省政府令第188号
的规定办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法规处。
附件: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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