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 川国税函[2005]4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
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自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全国出口退税进度明显加
快,基本实现了“旧帐要还、新账不欠”的目标。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
为呈上升趋势,如总局近期查处的“夏都”案件,发现江西部分地区的企业存在利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鉴于我省也有骗税苗头出现,各地务必高
度重视这一动态,在抓紧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
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生。
二、严格审核,防范骗税。紧紧围绕防骗工作,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宣传,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律,坚决
杜绝“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发生。
2.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管理部门要对其生产能力、资产规模、出口增长情况进
行认真调查分析,是否存在生产能力与其出口货值不符的情况,对委托异地企业加工
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疑点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各地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管理中,对于新办企业,必须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并且在相关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办理退(免)
税;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要及时使用增值税稽核信
息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收缴已退税款。
4.加强对出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分析,特别是要分析《通知》中指出的敏感
地区(如江西、茂名),敏感货物(如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品)、
重点口岸、重点企业、新办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凡发现出口数量增长迅速或出口业
务量不均衡(如一年中只有两、三个月申报,其它月份零申报或不申报)或高报出口
成交价的情况,要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有关情况,若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疑问的可通过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函调。
5.各地要加强审核外贸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
的情况,避免因政策变动给骗税份子可乘之机。
各地对出口企业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稽查部门取得联系,配
合查处,同时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3)